《农民工劳动就业法律知识100问》 | 工资、工时和休息、休假 (二)

72.试用期工资可以由聘用单位说了算吗?

例:李某是外省农民,半个月前被北京一家公司录用,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300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600元。半个月后他在报纸上看到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435元,于是他找公司理论。但公司答复说,本地的最低工资是对正式员工规定的,李某处在试用期,不能适用这个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试用期工资可以由聘用单位说了算吗?

答:原国家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是不是因此用人单位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了呢?并非如此。因为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但也只能在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人事经理称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试用期内的员工的说法是错误的,是不合法的。在试用期内,李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该公司至少应向其支付不低于435元的工资报酬。

7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春节加班,能否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例:村民张某在沿海某市打工,因单位赶订单,安排职工加班,7天的春节长假张某只休息了1天,春节后,单位安排其补休以代替支付加班费,但张先生提出质疑,他认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应当支付其加班费,而他则有权拒绝补休的要求。春节加班能否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答:张某所在单位的补休安排应当说是有违法律规定的,但张某的要求也并非完全妥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1)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能就加班补偿方式达成一致时,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替代支付加班费。而在一般工作日和法定工作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则只能采用支付加班费的方式而不能选择补休。

针对张某的问题,春节长假7天中初一、初二和初三属法定假期,只能采用支付300%加班费的方式补偿,对于这三天,张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此标准支付加班费。而初四到初七属于休息日的调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张某不能要求支付加班费。

74.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如何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例:村民李某到一家私营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20元。李某一般每月工资为12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1600元左右。有一段时间,公司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时装,在李某已经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安排李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过后,公司以李某每月工资12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

李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她急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但具体说不出哪里不合理。李某公司的做法对吗?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如何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答:李某所在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位,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李某所在公司对李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但是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却改为按照计时工资制度计算,已是错误;而且在确定计算基数时,不顾李某工作效率的实际情况,以其效率较低时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少其加班工资,更是错上加错。

正确的做法是,根据李某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20元/件的2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7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费吗?

例:村民邹某2003年6月进入某物流公司做仓库装卸工,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他的这种职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至于每月的工资,公司是以邹某的装卸量来计发。最近因为公司业务繁忙,邹某工作基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有时,值班经理一个电话,哪怕是半夜三更他也必须迅速赶到仓库开始工作。邹某想问这种情形他可以要求加班费吗?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中的下列3类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很多职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

76.患病医疗期内工资怎么付?

例:村民徐某去年到某市一工厂打工,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前些日子,他因病住院,单位在其医疗期内每月支付300元工资。徐某要求单位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410元支付。单位领导却告诉他,他没上班,给300元已经是照顾他了。

患病医疗期内工资怎么付?

答:如前所述,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徐先生患病住院,显然是在法定工作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因此,单位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虽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原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徐某所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410元,因此徐某的单位应该支付他不低于328元的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