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物检疫技术》 | 第一章 动物检疫概论 第二节 动物检疫基本知识(1)

动物检疫是官方兽医依据法律规定、检疫标准,采用技术手段对动物、动物产品感染疫病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过程。

一、动物检疫的概念、意义和特点

(一)概念

动物检疫是官方兽医依据法律规定、检疫标准,采用技术手段对动物、动物产品感染疫病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过程。动物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从字面上理解“动物检疫”4个字的含义就是检查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换言之就是对动物是否患有某种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做出正确诊断,因此从技术层面上讲动物检疫与一般兽医临床诊断都是用兽医诊断技术对动物疫病做出正确诊断,但两者在性质、目的、对象、范围、方法和处理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一般兽医诊断是兽医技术人员采取各种诊断技术,对患病动物进行确诊,为有效的治疗提供依据。而动物检疫则是由检疫检验机构的官方兽医,按照法定的检疫项目和规范的检疫方法,对法定检疫对象进行检查,以确定该群动物是否患有法定检疫的疫病或携带有该病的病原体,并按有关规定对受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处理,从而防止疫病的传播。

综上所述,动物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情况的检查和处理;是针对传染源采取的动物疫病控制措施;是管理相对人申请许可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放许可的行为;同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管理相对人检疫申报情况和持有检疫证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意义

动物检疫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处理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防止引发动物疫情,保护养殖业生产安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动物检疫工作在整个动物疫病控制中的重要作用,《动物防疫法》从法律的高度专门列出一章来规定动物检疫工作。

1.监督作用

动物检疫员通过索证、验证,发现和纠正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保证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防止患病动物和染疫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通过动物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疫病以及其他妨害公共卫生的因素。

3.消灭某些动物疫病的有效手段

现在对多种疫病,如绵羊痒病、结核病、鼻疽等慢性疫病仍无疫苗可供接种,也极难治愈。但通过检疫、扑杀病畜、无害化处理染疫产品等手段可达到净化消灭的目的。

4.维护动物及其产品的对外贸易

通过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发现有患病动物或染疫产品,可依照双方协议进行索赔,使国家进口贸易免受损失。另外,通过对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可保证质量,维护国际贸易信誉。这对拓宽国际市场、扩大动物及其产品出口创汇,具有重要意义。

5.保护人体健康

通过动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疫病会危害人体健康。在动物疫病中,有近200种属于人畜共患的疫病,如口蹄疫、炭疽病、沙门氏菌病等。通过检疫,可以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防止人畜共患。因此,加强动物检疫对保护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特点

动物检疫不同于一般的动物疫病诊断和检查,它是政府行为,依法实施检疫,在各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有其固有的特点。

1.强制性

动物检疫首先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是指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受法律保护,由国家行政力量支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性。就是说,动物检疫是一项非做不可的工作。凡拒绝、阻挠、逃避、抗拒动物检疫的,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2.法定性

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完成,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检疫员是法律规定国家授权的,实施检疫具有法律效力。法定的动物检疫人员是指: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考核批准,在规定的范围具体从事动物检疫的工作人员。只有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的检疫员,才有权实施检疫行为,其签发的检疫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3.时效性

检疫结果只是对被检疫动物、动物产品一定时间段内是否染疫的证明,过了检疫证明有效期限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要依法进行重新检疫、补检以及处理。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

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动物防疫法》的法律授权执法单位,具体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正式名称为某省、某市、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如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管理,并同时接受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也有个别地方单设动物检疫机构的现象,如某市动物检疫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下列动物检疫方面职责。

(1)制订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内官方兽医的考核、培训、奖惩工作。

(3)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4)负责为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5)负责监督处理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6)负责对管理相对人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对管理相对人附有检疫证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纠正辖区内官方兽医的违规检疫行为。

(9)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检疫的工作部署、检查,以及指导下级机构的工作。

(10)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和备案工作。

(1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检疫结论承担责任。

2.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代表国家实施的检疫以及得出的结论具有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官方兽医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1)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备兽医专业知识,拥有兽医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

②通过国家兽医资格考试,具备执业兽医资格。

③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遵守法纪,公正廉洁。

④掌握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程、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⑤掌握动物疫病知识。

⑥掌握《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等相关法律知识。

(2)应履行的职责。

①按照检疫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检疫规程、检疫对象和检疫项目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②具体负责为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合格标志、标识。

③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处理过程实施监督,记录处理结果。

④当在实施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按疫情报告程序报告疫情。

⑤负责对管理相对人的动物检疫申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管理相对人附有检疫证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⑥动物检疫员对检疫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