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5年2月5日,大罗村村民张某入住县医院待产,当天的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提示:晚期妊娠(单活胎),脐带绕颈两圈。2月6日中午12时5分,张某在医院要求下自然分娩,生下儿子小辰(化名)。但婴儿被诊断为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围产期窒息。小辰在1周岁多的时候,父母发现孩子反应能力差,头颈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立起,甚至不能正常坐立。小辰的父母认为医院有错,要求赔偿。于是在没有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患者起诉医疗纠纷,是否必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争议后,医患双方有三种救济途径:其一,双方自行协商;其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其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以上可看出,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上述3种方式是平行的,医患双方均可以作出选择。这也说明,患者起诉并不需要首先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在本案中,张某和其丈夫在未提请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提下,提起了民事诉讼,这是完全可以的。他们的诉讼请求并不会因为没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而被法院驳回,对救济方式的选择,这是张某和其丈夫的权利。他们与医院也许是不愿意协商解决或者协商解决不成,或者不同意由当地行政部门调解,或者调解后对行政调解结果反悔,不管是什么原因,张某和其丈夫都可以直接起诉。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