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992年6月,温州村民杨某与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甲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正在建设的建筑面积为2100平方米的6层楼房出售给杨某,1300元每平方米,总价273万元。杨某签约后7日内付房款180万元,余款93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房屋交付使用期为1993年1月底前。合同签订后,杨某依约付款180万元。1993年1月房屋验收合格。但由于施工期间,建材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当地政府颁发文件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建设工程结算以原合同所定直接费用的50%耀70%计取上涨差价。按照这一规定,甲公司报审核后将原定房价1300元每平方米调至1640元每平方米,其中计划利润110.36元每平方米。据此,房产公司要求杨某结清余款93万元并追加房屋调价款71.4万元。杨某不同意上调房价,遂起诉至法院。甲公司能否单方上涨房价?
答:本案是一个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解决的个案。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无法克服的异常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的情况。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本案中,由于建材价格大涨,建筑成本增加,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13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履行,则原来订立合同时平等、公平的基础会丧失,对甲公司显失公平。因此,应当允许甲公司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甲公司最后选择了变更涨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其提出的上涨价格部分中包含了110.36元每平方米的利润,这点不符合政府文件规定,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涨价请求,但对110元利润部分不应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原合同继续履行,杨某除应付清余款98万元之外,还应追加付款共计48.3万元。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