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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二 怎样打刑事官司 44.并案处理的案件应由谁管辖?

发布日期:2020-06-28 11:10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何某伙同赵某、李某在A、B两地共同实施抢劫4次,何某在第4次抢劫中受伤,后何某随赵某、李某又来到C地,赵、李二人实施了抢劫、强奸、杀人犯罪,何因受伤未参与。赵、李二人被C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连带破获了赵、李、何三人在A、B两地共同抢劫作案的犯罪事实,何外逃。经C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赵、李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C地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于两年后将何某抓获归案。何某应由哪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A、B两地是何某共同犯罪的犯罪地,根据犯罪地管辖的原则,A、B法院都有管辖权;C地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刑诉法的立法本意,更符合司法效益原则,也有管辖权。因此A、B、C三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法院规定对均有管辖的以“优先受理为主,犯罪地为辅,协商管辖补充”。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处理此类案件一般要求并案处理。C地公安机关破获了赵、李、何在A、B两地的抢劫案,尽管何外逃,但我们仍可看出最先受案的为C地公安机关,根据诉讼同级原则,C地法院对赵、李的审理意味着C地法院的最先受理,因此,在A、B、C三地都有管辖权时,由C地管辖符合刑诉法优先受理地管辖的规定,更能体现程序的妥当性。

何的同案犯已被C地法院审判且在C地伏法,C地法院对共同犯罪的性质,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作用已全面掌握,何某仍由C地法院管辖,有利于客观公正地确定何的地位和在量刑上有同一个判定标准。如果另行移送审判,评判标准有可能不一,司法资源投入较大,不符合诉讼及时原则,也不符合公正评价何某罪责的诉讼目的。虽然何某应当由C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并不剥夺A、B两地法院的管辖权,而是出于有利于被告人权利及由C地管辖最为快速和简便的目的。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