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5年11月18日上午,农村妇女司某在割猪草时手被严重割伤,她到离家不远的乡医院就诊。该院值班医生只有一个,等了很久才给她做清创缝合术。司某于同年12月2日,再到该医院复诊,拆线后,发现受伤手指不能伸直。司某找到该医院解决,双方发生争执。司某到县卫生局提出医疗纠纷申请。县卫生局迟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在司某的多次催促下,卫生局才作出决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司某不服,向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那么,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卫生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卫生部门受理该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所以,行政复议是一项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患者及其家属如果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外,行政复议申请的事项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否则不能申请复议。
在本案中,首先县卫生局必须在司某提出申请后的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县卫生局的行政行为,未按法定时间完成,属于程序违法;其次,乡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司某的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而且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认识不一致,所以县卫生局应当进行技术鉴定。基于此,司某对县卫生局的行政行为不满即可向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经市卫生局复议,如果发现确实县卫生局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