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4年1月,乡镇企业远东制衣公司与泰和贸易公司协商约定:远东公司帮泰和公司加工1000件男式西服,泰和公司提供布料和样式,加工费为每件80元,6个月内交货。
2004年5月初,泰和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被大方贸易公司兼并,泰和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也随即被注销。2004年6月交货期届至,远东公司按约前去交货,却发现泰和公司已不复存在,无法交货。于是远东公司又找到大方公司,要求大方公司履行合同,却被大方以合同是远东公司与泰和公司签订,不是与自己签订的为由拒绝履行。大方公司是否应履行合同?
答:《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可见,企业被合并或者被分立前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
本案中,由于泰和公司已被大方公司兼并而注销,那么泰和公司的债权债务就应该由兼并后的企业———大方公司承担。因此,远东公司可以要求大方公司按照其与泰和公司的买卖合同履行债权债务。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