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6年1月,乡镇企业大宇厂与星星厂签订一买卖合同,双方约定3个月后由大宇厂卖给星星厂一台大型机器设备,买卖价格为2万元。大宇厂厂长杜某与星星厂厂长李某在合同上签了字,并加盖了单位的公章。3个月后,大宇厂按照约定送货至星星厂,但星星厂却以原厂长李某已调离本厂、现任厂长是郭某、合同是大宇厂与李某所签、与郭某无关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厂长更换,原来的合同是否还有效?
答:《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大宇厂与星星厂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卖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大宇厂与星星厂,不是厂长杜某与李某。工厂是独立的法人组织,而厂长只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 外出签订合同。不管厂长如何更换,只要工厂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那么买卖合同就依然有效。因此,星星厂拒收货物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