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有什么区别?
例:村民陈某在城里某企业打工,因为加班工资的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有人建议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陈某知道劳动争议仲裁时也要先进行调解,不知道两个调解有什么区别?
答: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其目的虽然都是为了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但二者是两个不同程序上的调解活动,存在严格区别: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群众性调解,不是法定的处理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完全依靠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自觉、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协议,不能强制。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称为调解协议书,与仲裁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不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与否都不影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先行调解,在仲裁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与仲裁裁决相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调解书,争议的处理程序即告终止,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当事人陈某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先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二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后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作出裁决。
92.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有何异同?
例:村民朱某在某市的一木器厂工作,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每月5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800元。
但3个月满后,木器厂以需要继续试用为名,仍然按每月500元的标准发给朱某工资,后来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朱某的劳动合同。朱某找木器厂协商未果,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进行了调解,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木器厂支付朱某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玖仟伍佰圆整(9500元),但在仲裁调解书送达之后,朱某反悔了,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听人说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效力是不同的,朱某不能就调解书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他想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效力究竟有何不同?
答: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效力的不同之处表现在:(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之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仲裁调解书已经送达,因而已经生效。朱某不能就调解书内容向法院起诉,但如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9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诉吗?
例:村民王某在一私企打工,因为加班工资的问题发生争议,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件。但是,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第二天,王某所在企业和王某达成了和解,企业同意按法律规定支付王某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王某决定申请撤诉。仲裁裁决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诉吗?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是申请人对仲裁权利的积极处分;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2)必须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3)必须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准撤诉。同意撤诉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诉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仲裁中的一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仲裁的,视为撤诉。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可以按撤诉处理:(1)申诉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申诉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本案中,王某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撤诉,仲裁机构在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撤诉。
9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劳动者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例:村民金某在某企业打工,因产假期间待遇的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于是金某打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答:对于这一问题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做了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情况予以处理:(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本案中,金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法院查明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95.什么是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
例:外来工罗某在曹某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打工,双方于2003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3年11月1日起至2004年11月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申诉人继续在原生产岗位上工作。2005年3月29日,罗某被确诊患上职业病,并被所在地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罗某的治疗费公司拒不报销,且仅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部分工资4670元。协商未果,罗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过程中,医院一直催交医疗费,罗某无钱支付,有人建议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部分裁决,先予执行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和工资差额。新产生的医疗费、工资以及其他工伤待遇,则继续审理,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再作出终结裁决。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的部分裁决?
答:所谓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是指对于特定的一些情形紧急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后,对案件中急需处理的部分争议在终结裁决之前先行作出的裁决,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约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
部分裁决仅适用于以下范围:(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无基本保障的;(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部分裁决的作出具有先行性。部分裁决在仲裁庭经过初步审理后即可作出,对案件的其他问题应继续审理直到终结裁决作出,即“紧急问题紧急处理”。一经作出,即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与一般的仲裁裁决不同,后者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只有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起诉或起诉后又撤诉或被依法驳回时才生效。
对部分裁决不服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过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在15日内,如当事人尚未申请复议而终结裁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部分裁决正确的,驳回复议申请;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行的应予返还。
鉴于部分裁决的上述特点,本案中,罗某可以申请部分裁决,以便及时支付医疗费等急需花费。
作者:吴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