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村民李某承包了一针织厂,期限5年。合同到期后,李某交回了公章,却擅自留下一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并利用这些空白合同书以针织厂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现第三人要求针织厂履行合同,针织厂则认为此合同与自己无关,第三人找到李某要求履行。该买卖合同是否对针织厂产生效力?
答:《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由于针织厂的管理不善,造成李某在代理权终止后,拿着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第三人从表面上看是不可能知道李某没有代理权的,因此第三人是善意的,法律保护第三人的权利。故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不过针织厂在履行合同后,可以向李某追偿。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