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高某欠刘某5万元树苗款,该欠款系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高某就是不还。2004年春节过后,刘某又找到高家,高妻李某说已与高离婚,要钱直接去找高本人要;刘某找到高某,而此时高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款条系由高某出具的。刘某无奈,于2004年5月将高某与李某原夫妻二人起诉到了法院。被告高某与李某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该债务应由被告高某与李某连带承担。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括债务。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其效力不及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该债务系高某为家里买树苗所形成,树苗款欠据也系由高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刘某出具,该债务形成的期间为高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