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孩子父母双亡,如何确定其监护人?
例:小红今年11岁,她的父母不久前因车祸双双去世。对小红的监护问题,小红的爷爷奶奶由于年老,卧病在床多年,无力负担,小红的叔叔和婶婶嫌多个孩子多个累赘,也不想负担。
那么,该谁来担任小红的监护人呢?
答:监护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一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其中,履行监督、保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人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我国对监护人的次序做了上述规定,同时要注意的是上述监护人范围中担当监护人的前提是有监护能力。以本案为例,小红的爷爷奶奶卧病,自己的生活都很艰难,保护和监督小红力不从心,因此,虽然他们在第一次序,也无法担任监护人。结合本案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3、4款的规定,由于小红的爷爷奶奶无监护能力,小红的叔叔婶婶由于不是小红的近亲属,其不担当监护人也有法律的依据。因此,小红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当地的民政部门应该承担小红的监护义务,即是小红的监护人。
100.照片被人擅自挂在照相馆的橱窗里,该如何维权?
例:马春花是村里公认的漂亮姑娘。一日从村里王麻子开的照相馆经过,发现自己的照片被挂在照相馆的橱窗里,看到村里的人看着照片指指点点,马春花感觉十分不舒服。那么,王麻子的行为合法吗?
答:王麻子的行为不合法,他侵犯了马春花的肖像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对于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法律责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151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因此,王麻子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制作马春花的肖像,构成对马春花肖像权的侵犯,马春花有权要求王麻子停止不法行为,并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作者:宋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