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农民工是否享有休息、休假权?
例:小英高中毕业不愿回家务农,到广东一家服装企业打工。在这家企业,工人每天工作至少12个小时,星期六、星期天也不例外。除“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当天放假1天外,其他时间工人都必须工作。在繁重的劳动下,小英经常感到疲惫不堪。小英想问:难道农民工不应当有休息日吗?
答:农民工与其他职工一样享有休息、休假权。农民工依法享有的休假权利,主要包括:(1)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2)病假。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另外,农民工依法也享有女职工产假、参加社会活动的事假等权利。
因此,本案中的小英享有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这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剥夺,用人不得因劳动者拒绝加班而解雇劳动者或者扣发工资。
6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连续7天上班,一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违法吗?
例:村民小肖是一家饭店的服务员,饭店规定服务员每天工作5.5小时,一周工作7天,没有休息日。最近一段时间,小肖因家中有事,向单位要求这段时间每周安排1天休息,在家处理家务。几天后单位领导通知小肖饭店经研究后未予以批准,理由是单位人手比较紧缺,无法安排;且小肖每天工作仅5.5小时,即使不安排休息日,每周工作时间也不足40小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小肖完全可利用每天下班后的时间来处理家务。饭店的解释对吗?饭店这样做是否合法?
答:饭店对小肖做的解释完全是错误的,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一宪法权利给予了细化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权,一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表现为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另一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即,不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天工作几个小时,都必须保证劳动者在一周内至少要有1个连续一天的休息时间。劳动者不仅有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法定权利,同时,还享有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法定权利。
小肖工作的饭店虽然规定职工每天仅工作5.5个小时,职工一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由于其没有安排每周1天的休息日,也是属于违法行为。饭店不能以职工每周总的工时没有超出40小时为由,安排职工每周连续7天上班。
67.什么是最低工资制度?农民工属于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对象吗?
例:老王进城到某民营家具厂工作,与该家具厂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50元,可老王听人说该城市的最低工资是每月400元,于是去问老板,老板说该市的最低工资的确是400元,但那是针对城里人,农民工不能享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老王想问,什么是最低工资制度?农民工属于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对象吗?
答: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最低工资规定》。根据该规定,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可见,农民工也属于最低工资制度保护的对象。
68.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形式?
例:村民李某进城打工,她听说国家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但她准备做小时工,不知这种情形有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形式?
答: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是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等予以确定和调整的。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等予以确定和调整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69.用人单位包吃包住,开出的工资额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例:村民小云高中毕业后和几个小姐妹进城到一家饭店打工时,每月工资500元。后来小云听说,该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30元,就去问老板,老板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530元,是针对那些本地拿工资的人而定的。对外地打工人员实行的是包吃包住,加上饭费房费,工资每月相当于六七百元了,已超过了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包吃包住,开出的工资额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答:我国劳动法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合同签订的最低工资的标准和到手实得工资是不同的概念。考虑到治安和卫生问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统一租用或者利用自有的住宿条件,和建立食堂的形式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然后扣除合理的吃住费用,这种做法,应该是可行的。但前提是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并就食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劳动者拿到手的工资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事先并未获得劳动者同意,则即使是包吃包住,劳动者实际到手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小云工作的饭店,在未经劳动者同意,也未就食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以包吃包住为理由,把提供住房、伙食这种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里的做法,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该饭店至少应给每名员工再增30元工资,在没有加班加点的情况下也能领到不低于530元的工资,才符合该市最低工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及时向该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70.用人单位可以“以物抵薪”吗?
例:村民小钱在一制鞋厂打工。鞋厂生产的鞋滞销,工资发放成了问题。于是厂长决定,以滞销的凉鞋顶替工资。为照顾职工情绪,职工实际领取的凉鞋价值为其工资额的110%。
小钱对“以鞋抵薪”的做法极为不满,遂与厂方交涉。厂长称企业有工资分配自主权,企业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发放工资,在企业面临困难时,职工应共同承担,而且职工领取的鞋的总价值比工资高10%,厂方已对职工进行了让步。那么,企业可以用产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吗?
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可见,法律对工资以何种形式支付是有严格限制的。首先,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以货币作为工资支付形式,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劳动价值,满足消费者的愿望,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果企业的产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不可能满足劳动者生活消费中的全部需要,劳动者还必须付出以外的劳动去进行交换,或者将它们换成货币。这就为劳动者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和生活障碍。
而且如果支付的实物卖不出去或只能以较低的价格售出,那么它作为劳动所应体现的劳动价值就无法实现,就会实际降低劳动者的劳动价值,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使其生活失去保障。
鞋厂“以物抵薪”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工资保障制度中有关工资支付方面的规定。因此,小钱可以要求单位补足自己的工资。如果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故拖欠工资,小钱还可以依法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71.劳动者完不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就扣底薪的做法对吗?
例:小王和几个同村村民到某玩具公司工作。公司规定,完成定额发给500元底薪,完不成定额则扣底薪。小王和其伙伴中的许多人辛辛苦苦干了一个月,工资有时只能拿一两百元,于是去找老板,但老板说,劳动合同里就是这样订的,不按劳动合同办,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完不成定额就扣底薪的做法对吗?
答:一边订立过高的劳动定额,一边以完不成定额为由,只发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这类现象在企业中并不少见。这些企业的老板以为,完不成劳动定额就扣钱天经地义,况且又写进了劳动合同,职工也签了字。工资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工资发放形式和发放标准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协商取得一致后决定的,不是用人单位想少发就可以少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就是说,在工资发放上有一条“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底线”,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对于职工来说,只要“提供正常劳动后”,就有权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否应该获得最低工资保障,要看他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不是看他是否完成了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等。本案中,该玩具公司把劳动定额定得过高,多数职工完不成定额,于是公司就扣减按最低标准订出的底薪,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完不成定额只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条款已经写进劳动合同,职工也签字同意,但是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违反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条款,本身就不合法,自然不会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吴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