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2年9月,福建省漳平市某村为修建一条村林业公路,该村委会与林某签订了承包合同,由林某承包该村林业公路建设工程。2002年9月18日,陈某受村委会的指派,到现场指报道路界线,上午10时许,林某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在作业时,将一棵野梨树推倒,砸到陈某的面部,陈某受伤正欲跑开,又被挖掘机铲下的大石头压伤,造成陈某身体多处部位骨折。后经医院治疗,陈某仍留下伤残。为此,陈某以村委会与林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与林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56798.69元,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28600元,二被告应再支付原告人民币28198.69元,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应该是由村委会还是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本案是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第三人损害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陈某是受雇于村委会,双方形成雇佣合同关系,陈某在雇佣劳动期间,受到第三人的伤害。陈某可基于雇佣关系向村委会主张赔偿,村委会应当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向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同时陈某受伤是由于第三人林某的挖掘机作业造成的,陈某可基于侵权关系要求林某赔偿。村委会和林某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即分别基于违约和侵权两个独立的互不相同的法律事实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陈某享有两种请求权,但不等于陈某存在双重获赔。陈某的伤害实际是由于林某的侵权行为造成,林某是最终责任人。因此如果村委会赔偿了陈某的损失后,可以向林某求偿。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