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好心帮忙还要倒贴钱?
例: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销售,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销售鱼所花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儿子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为了履行职责而实施该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如消防队员的救火、警察的救助行为等等。在本案中,李某对邻居的鱼塘没有看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因此,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帮助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是合法的,应予支持,但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合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94.见义勇为帮邻居救火死亡,邻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一日半夜,某村的梁某家发生火灾,与梁家一墙之隔的谢某听到呼救声后立即冲出去救火。经过半小时的扑救,大火被扑灭,谢某回家重新睡觉。十几分钟后,谢某的妻子发现谢某脸色异常,呼叫也无反应,急忙打120求救。但医生赶到时谢某已经死亡。谢某的妻子可以向梁家主张一定的补偿吗?
答: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见义勇为赔偿案。见义勇为,是指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制止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的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进一步细化:“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进一步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谢某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的规定,邻居梁某应当对此承担补偿责任。因此,谢某的妻子可以向梁某主张一定补偿的权利。
(作者:宋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