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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邻里关系法律知识100问》 | 房屋租赁

发布日期:2020-06-13 20:44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83.房东卖房后,原租房协议如何履行?

例:小马与老杨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房协议。在租赁期间,老杨把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老乔。老乔急欲翻修该房准备作儿子结婚的新房,因此要赶小马离开。小马想知道,如果不走是不是合法?

答:小马有权利继续居住该房,直到租期届满。

本案涉及的是当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租赁合同中一个基本的制度是“买卖不破租赁”,即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适用“买卖不破租赁”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二是租赁物已经交付承租人;三是所有权的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四是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了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29条也对该原则予以明确:“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上述两个法条的含义是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之后,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受让人在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

因此,本案中,即使老乔不愿意,也没有权利赶小马出门,小马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同时,小马应该按照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方式和金额向老乔缴纳租金,当然,也享有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84.租房人死亡,与其共同生活的人能否继续租赁该房屋?

例:小马和老杨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房合同,租期刚过1年,小马因病去世。老杨认为签租房协议的人已经去世,因此准备将房子租给其他人,并要赶走小马的妻子和孩子。老杨的做法合法吗?

答:老杨的做法不合法,小马的妻子和孩子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1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4条也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因此,小马的妻子与孩子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但需要指出的是,小马的妻子应当与老杨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更换承租人为小马的妻子。

85.房屋租赁期间维修房屋的费用该谁承担?

例:小马与老杨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房合同。在租房过程中,因房屋年久失修,经常漏雨。小马通知老杨几次,但老杨都没及时修缮房屋,无奈,小马只好自己请人修理,支出费用1200元。维修房屋的费用应该谁来承担?

答:房屋的维修费用应该由出租人承担。

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是出租人应承担的义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维修义务是指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当然,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不是绝对的,它需要是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且要有维修的可能以及维修的正当理由。

维修是出租人的义务,但当出租人拒绝维修或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由于房屋漏雨导致生活不便,小马多次通知老杨,但均未来修,故小马自己维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由此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老杨承担。在费用的承担方面,小马与老杨可以协商,比如可以采取充抵房租,也可以由老杨另行支付等方式。

86.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租用房屋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例:小马与老杨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房合同,3年到期后,小马没有搬家的意思,老杨也照样在收房租。那么小马和老杨之间是否形成新的租赁关系,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

答:从是否规定租赁期限看,租赁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但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也可以续订合同。

租赁双方当事人更新租赁期限有两种形式,一是采取约定更新的方式,即双方在期限届满后另订一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二是法定更新,也称默示更新,是双方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小马与老杨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小马没有搬家,依旧按照原来的方式向老杨支付房租,说明是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则双方也应按照原来租赁合同规定的内容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是不定期的租赁合同,老杨随时可以要求小马腾房,小马也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87.房屋被转租的,房东如何维护权利?

例:小马租了老杨的房屋,租期3年。在租赁期间,小马未经老杨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了小孙。老杨心中十分不愿,他有权收回房屋吗?

答:本案涉及房屋的转租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小马未经老杨同意即转租房屋,老杨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小马之间的租赁合同。因为小马擅自转租的行为直接破坏了老杨对他的信任,也直接损害了老杨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增加了他要求返还房屋的困难或使房屋的毁损程度加重。因此,老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作者:宋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