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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二 合同的效力 26.本案是欺诈合同还是重大误解合同?

发布日期:2020-06-11 15:23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5年8月16日,乡镇企业吉祥服装厂与大华商厦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同时,服装厂出示了样品,双方确认样品为纯棉布料,合同约定:服装厂向商厦依样提供总价款为36万元的货物,1个月后由服装厂送货到商厦,商厦按样验收后于5天内付清全款。8月25日,服装厂按约送货,商厦验货后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检验,后证实该布料确实不是纯棉布料。商厦认为服装厂欺诈,要求退货。服装厂称:其业务员去南方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双方争执不下,商厦诉至法院,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货物。本案是欺诈合同还是重大误解合同?

答: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商厦,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将布料当作是纯棉布料而订立了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此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