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农民白某外出购物,在公路上等候汽车回城。但等候多时也未等到长途汽车,便拦到一辆挂有“停止营业”的个体出租车,司机张某准备开车回城休息。司机提出,因路面难行,如有意外概不负责,且提出加倍收费,白某表示同意。车行驶过程中,路面狭窄湿滑,刹车失控翻车,白某受伤并花去住院治疗费5000元。白某向司机提出赔偿请求,但遭到司机拒绝,司机认为他事先与白某有约,故对此事故他不予承担责任。当事人约定了免除一方责任的条款有效吗?
答:《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目的是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本案中,白某与司机之间已订立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如有意外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已经成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免责条款的生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但白某与司机约定的免责条款则免除了司机侵害白某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责任,该约定排除了司机所负的基本合同义务(即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将乘客安全及时送到目的地),这种规定是不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因此,司机虽与原告白某事先有约定,但司机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损害,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