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3年5月,曾某到雷某开办的蜂窝煤厂上班。同年9月上旬,曾某在工作中手受伤。事后,双方为曾某的伤是否由雷某承担责任而发生纠纷。后经劳动部门认定曾某受伤属工伤,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由雷某赔偿曾某医疗等费用15000元,该裁决已生效。
此后,雷某便在蜂窝煤厂散布谣言,说曾某是故意把自己搞伤的,目的是为了让雷某赔多点钱,以偿还曾某去赌博时欠下的钱。曾某觉得自己很委屈,自己受了伤还被人诬陷。曾某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③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②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③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④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从以上规定可知,曾某可以到法院起诉雷某,要求雷某赔偿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