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摊位被受惊的马踢倒而受到的损失该由谁赔偿?
例:张大爷在村东头的路上摆摊卖鸡蛋,小刘驾驶一辆轿车经过时按喇叭请行人注意,不巧惊吓了正常行走的王大爷的马,马拖着马车狂奔,踢倒了张大爷的鸡蛋摊,鸡蛋碎了一地。
那么,张大爷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答:这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张大爷的损失应该由小刘赔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民法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在对该案进行分析时,我们首先要确认马的主人王大爷有无过错。马车在村子里行驶实属正常,而且王大爷的马车也是正常行驶,所以王大爷无过错。受害人张大爷在路边摆摊,安分守己地做自己的买卖,对于这一情形的发生,也无过错可言。而马受惊是由于小刘突然鸣喇叭造成的,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过错。小刘驾驶汽车经过马车边时,应当预见到突然鸣喇叭可能会造成马受惊,但事实却是马因为小刘的突然鸣笛而受惊、奔跑,从而踢倒了张大爷的鸡蛋摊。
综合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本案马的受惊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因此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即由小刘来赔偿张大爷的损失。
54.借来的耕牛将人顶伤,该谁赔偿?
例:张大爷有一头耕牛,在农忙时节被李大爷借去播种。
张大爷告诉了李大爷他的牛性子比较暴,提醒李大爷注意。由于耕牛有点儿认生,在李大爷刚开始使用时性情暴戾,并将路过李大爷田地的王大婶顶伤,为此王大婶花去医疗费近千元。
那么,对于自己的损失,王大婶到底该向谁要求赔偿?
答:应当向李大爷要求赔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动物的饲养人一般是动物的所有人,但有时也不是,比如动物园的饲养员;动物的管理人可以是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动物的所有人,比如借用人。
本案中张大爷是动物的所有人,李大爷是动物的占有人,那么应当是李大爷来承担责任。因为,在张大爷将耕牛借给李大爷使用后,对耕牛的管理和约束耕牛行为的义务就落到了李大爷身上,尤其是张大爷已经对牛性情暴戾做过提醒。所以,在使用耕牛期间耕牛给王大婶造成的损害,应该由李大爷承担赔偿责任。
55.被惹急的狗将小孩咬伤,责任谁来承担?
例:小强和小利在村里小学读书,小强 12岁,小利 9岁。
由于两家是邻家,平日里两个孩子经常一起上学放学。一天经过刘大叔的门口时,小强故意去逗刘大叔家的狗,结果小强跑得很快躲开了,狗就追上小利并将小利咬伤。那么,小利受伤的损失该谁来承担,小强还是刘大叔?
答:损失应该让小强的父母承担。
我国民法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除非饲养人能够证明动物造成他人损失是受害人本人的行为或者有第三人的过错,否则饲养人就得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强故意去挑逗刘大叔家的狗,结果狗被惹急将小利咬伤,那么刘大叔并无过错,而且造成狗咬伤小利的情况,受害人小利也没有过错,而是小强故意挑逗狗的行为导致的,所以小强有过错。但是,由于小强12岁,是民法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应该由他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也就是说,对于小利受到的损失,应该由小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56.饲养的狗将他人咬伤,责任谁负?
例:在上个案例中,假若小强和小利正常通过刘大叔家门口,刘大叔家的狗没有被拴住,看到生人立即冲出来将小利咬伤。那么,小利的损失谁来承担?
答:应该是刘大叔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动物的独立动作而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动物致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本身并无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过错,而是对动物管束不严导致动物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伤害。饲养的动物,通常包括鸡、鸭等家禽以及马、牛等家畜,也包括被当作宠物饲养的其他动物,如猫、狗等;二是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他人伤害,也就是说,是基于动物的本能而不是基于人外在的驱使或人有意识的刺激而造成他人伤害。
在本案当中,狗是刘大叔饲养的,符合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一个条件;狗在没有任何人刺激的情况下看到生人即冲出来将人咬伤,符合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二个条件。因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刘大叔应当承担对小利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小利自己有过错或者有其他人的过错。
57.防雨篷被狂风刮落将人砸伤的损失该谁来承担?
例:刘大妈刚在自家大门外搭了一个防雨篷,不巧的是,大风吹来,防雨篷被吹落,将路过的孙大爷砸得头破血流。为此,孙大爷付出了几百元的医疗费。孙大爷能向刘大妈要求偿还支出的相关费用吗?
答:可以。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刘大妈在自家大门外搭防雨篷,则该防雨篷应当足够的坚固,以防止其脱落给他人造成损害。
民法上规定的建筑物及其搁置物的脱落不仅仅指自然的脱落,也指由于外力的作用导致的脱落,比如撞击、第三人的故意破坏,等等。而根据民法理论,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及其搁置物等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之一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53条的解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社会事件。本案中,大风是纯粹自然的因素,且大风在日常过程中也是十分常见的自然现象。如在北方的春秋季节,刮大风是几乎天天都有的事情。因此,不能构成民法上所指的“不能预见”,因而也就不是不可抗力。所以,作为防雨篷的所有人,刘大妈不能因此而免除她对孙大爷的赔偿责任。
58.为灭鼠在承包地里撒鼠药,毒死了他人的牛该不该赔?
例:2005年11月,孙大爷为了消灭麦田里的老鼠,将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撒在自家的承包地里。2006年3月的一天,李大爷赶着自家的四头牛到野外放养。在路过孙大爷的地时,有三头牛跑进了孙大爷的地里吃了一些麦苗。当天晚上,吃了麦苗的牛有两头死亡,一头经救治好转。李大爷为此损失4000多元。孙大爷应该赔偿李大爷的损失吗?
答:本案中,孙大爷为消灭麦地里的老鼠,将拌有鼠药的玉米粒撒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属于合法行为;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危险,他应当在地的周围设立警示牌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村民。但他没有这么做,因此导致李大爷的牛中毒这一损害事实发生,孙大爷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孙大爷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李大爷没有管理好自家放养的牛导致牛中毒死亡,他对这一损害后果有明显的过错,因此他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本案中,孙大爷应当对因李大爷的牛中毒死亡以及支付药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李大爷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应适当减轻孙大爷的赔偿责任。
59.在地上挖坑致使行人受伤的责任谁来承担?
例:苏小文为翻盖自己的房子,在路边挖了个一米见方的石灰坑,里面已经充满石灰。第二天深夜,从外地赶回家的刘大富不知挖坑一事,一脚踏空落入石灰坑。虽及时爬出,但也造成面部及四肢的灼伤。刘大富所受的损害应该谁来承担责任?
答:这是一起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之一。构成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应具备如下要件:①须有侵害行为发生。这是指加害人在公共场所、道边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②须受害人受到损害。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一般为人身损害,如受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也包括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的支出等。③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加害人的挖坑等行为,就不会有受害人的受损后果。
分析本案可以知道,苏小文在通道边上挖坑存放石灰,但在坑边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比如在周围设置障碍物等防止行人不慎跌落坑中。因此,对刘大富烧伤后果,苏小文有过错。所以,苏小文应当承担赔偿刘大富损失的责任,承担刘大富相应的医疗费等费用支出。
60.我家公鸡将邻家小孩啄伤,需要赔偿吗?
例:张三的儿子小明三岁,一天张三和老婆下田干活时把儿子锁在了屋里。邻家李四家的公鸡从破损的院墙跳到了张三的院子里,看到手中握着馒头站在窗口的小明,上去就啄,结果将小明脸部啄伤。张三为儿子治伤用去医疗费300多元,但是儿子脸上还是留下了伤疤。对于小明受伤的损失张三能向李四要求赔偿吗?
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李四应当对他家公鸡将小明啄伤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受害人是仅仅只有三岁的小明。
张三及其老婆下田干活时将小明反锁在屋中,疏于对小孩的保护是小明受伤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小明被公鸡啄伤的后果,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即张三及其老婆也有过错,也应当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对于小明治伤用去的医疗费等费用支出,李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张三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李四的赔偿责任。
61.牛被人误伤后又将他人压伤,受害人的损害谁来承担?
例:农忙季节,村民王某干完农活后将耕牛拴在了麦场边的树下。村民骆某拿着镰刀经过耕牛旁边时意外发生,耕牛突然扬起后腿,正好踢到镰刀上,顿时牛腿鲜血直流。村民夏某等人赶紧上前帮助给牛包扎。不料,在包扎过程中,牛突然一头栽倒在地,将夏某的腿压成骨折。夏某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答:本案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夏某的损失应该由骆某承担。
本案中,首先,夏某是在对牛进行包扎过程中被突然栽倒的牛压伤,其本身无过错,同时又是助人为乐的行为,因此,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次,夏某受伤,主要是骆某手持镰刀误伤牛所致,夏某受到动物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骆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后,牛的饲养人王某干完农活后将牛拴在一边,其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性,他对损害的发生也无过错,因此王某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本案应当由骆某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62.啤酒瓶爆炸致人损害的责任谁来承担?
例:吴某在家中招待邻居范某、刘某时,不小心碰倒刚从村“利民商店”买的一瓶啤酒。啤酒瓶在倾倒后发生爆炸,玻璃碎片击中范某右眼,导致右眼球破裂。吴某等人立即将范某送往医院抢救,并垫付了医疗费7 000多元。经有关部门检测,啤酒瓶爆炸是由于瓶内的压力严重超过标准所致。范某受伤害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答:本案看似由于吴某撞到啤酒瓶所致,实际上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而引起的特殊侵权赔偿案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也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瓶内压力超过标准,说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对他人人身、财产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因素。因此,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范某既可以向“利民商店”也可以向啤酒生产厂主张赔偿。
63.因交通事故导致乘坐人受伤的责任谁负?
例:张老汉不会骑车,一日赶集,因路途较远就搭邻居大林的机动三轮车走一程。不幸的是车刚拐上大道,就与赵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车内的张老汉受剧烈撞击后导致急性颅脑挫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三轮车与摩托车的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张老汉不负事故责任。
那么张老汉因伤住院的费用该谁来承担?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和意外,并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应该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处理,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大林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与赵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张老汉受伤,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大林与赵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张老汉不负事故责任,则大林与赵某应对张老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是大林与赵某共同的行为导致张老汉受损的后果,所以大林和赵某构成共同侵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0条指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张老汉可以向大林或者赵某主张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据交通道路事故认定的同等责任向对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64.工厂排污致鱼苗死亡的损失该工厂是否应该赔偿?
例:周某承包了村里的200亩鱼塘。2005年5月,周某发现鱼塘有死鱼出现;半月后,出现大量死鱼,损失约5万元。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发现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由于鱼塘上游仅有一家排污企业,且该排污企业超标排放的污水中发现了与鱼塘中同样的污染物质。该排污企业该如何承担责任?
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做了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凡是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确认其为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为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侵权行为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这要求三个条件:第一,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了工业生产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排放到环境中,造成的环境污染。第二,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也就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事实。第三,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即两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具体到本案,由于排污企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超标排放,导致河水污染,从而导致周某水塘污染。周某的鱼苗大量死亡,显然存在客观的受损事实。在因果关系上,正是由于排污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才导致了周某的受损后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中的排污企业应当对周某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具有特殊性,通常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是由污染行为所致之日起计算。
65.化工厂排放的有害烟雾导致庄稼死亡,要起诉化工厂受害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例:陆村因受村边一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的影响,庄稼大量死亡。村民们向法院起诉化工厂要求赔偿损失。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村民应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
答:本案是一起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此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一般是无过错责任,因而被告是否有过错不再是诉讼需要证明的问题。原告只需对损害事实、被告有污染行为提供证据即可。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款第3项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被告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无法证明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综上,村民可以通过收集其庄稼受损程度的证据,包括照片、受损具体数额、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等,从而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