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农村妇女毛某因患“子宫肌瘤”入住县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后,进行了切除手术。术后,患者出现呕吐现象,医院对此进行了治疗。不久,患者病情加重,医院进行了抢救,但无效。
被宣布脑死亡。患者家属不愿放弃抢救,于是医院又继续抢救,但仍然无效。毛某死亡后,家属对死因有异议,提出鉴定,于是患者和医院共同封存病历资料。但后来家属又书面表示“不同意尸检”。鉴定小组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家属不服,要求重新鉴定。鉴定小组认为由于没有尸检,无法鉴定死亡原因。那么,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第3款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人死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自溶、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会白骨化。尸检愈早,这些因素对死亡原因的判定影响越小,所以应尽快争取尸检。在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如果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而且有条件进行尸检,医疗机构或者患者家属拒绝或拖延尸检,以致影响对死因作出正确判断的,由拒绝方或者拖延方承担责任。如果是医疗机构拒绝或拖延,法律推断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死后,患者的家属对死因有疑义,应按规定进行尸检,但是患者家属却拒绝进行尸检,影响了对死因的判定,无法证明医院是在抢救患者的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因此,患者家属不能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不利的法律后果要由患者家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