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邻居家空调的热风排进我的屋内,邻居的行为是否违法?
例:老张的邻居在他家的阳台侧面安装了一个空调机散热器。入夏以来,邻居家一开空调,散热器就向老张家卧室的窗户方向吹来热风,害得老张一家大热天不敢开窗户。老张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邻居的行为已经违法。相邻关系的设定是对权利人(包括土地、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权利的限制,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得妨害非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如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等妨害邻居的工作、生活和休息;不得在自己的门前堆放杂物以堵塞邻居的通行等。
在本案中,邻居将空调的散热器对着老张卧室的窗户,每当空调开启时即给邻人造成生活的不便,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相邻关系的侵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老张有权要求邻居拆除对着其窗口的空调散热器,停止对自己的侵害。同时,本着邻里之间友好相处的精神,正确处理该问题有助于邻居之间的团结互助。老张可以向邻居提出请求,与邻居协商解决空调散热器的放置问题;若邻居拒绝,老张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反映,请村委会出面解决。当然,老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理。
29.建楼时因与其他楼房距离太近而影响到其他楼房的光照,是否应予赔偿?
例:某镇的社员活动中心因与已建成的七号楼之间距离过窄,而影响七号楼居民的正常采光。那么七号楼采光受影响的居民能否要求赔偿?应该向谁主张权利?
答:可以要求赔偿,应该向该镇的村民委员会主张权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指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依据该规定,兴建楼房影响到其他楼房正常采光的,应对其他楼房住户予以赔偿。因此,七号楼受影响的居民有权获得适当的赔偿。同时,由于该楼属于社员活动中心,它属于全镇村民集体所有。由于在修建以及日常维护时,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者,故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有个问题需要解释一下。民法通则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那么七号楼的居民能否要求拆除该活动中心,从而达到法律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呢?若单纯从权利的保护上来说,拆除影响居民采光的建筑是合理的。但我们必须看到法律本身并非死板的条条框框,而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解决实际的问题。该活动中心的建成耗资巨大,作为一个全镇成员的活动中心,具有公益的性质。若拆除将是一个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在拆除该建筑“得不偿失”的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赔偿七号楼居民的损失,是一个适当的维权方式。
30.在公共楼道上设栅栏,邻居能否要求拆除?
例:黄某与谢某系五、六楼邻居关系。入住后,谢某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上安装铁栅栏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黄某以谢某安装的铁栅栏门拉动的噪音影响其休息,封堵楼梯影响其通风、采光,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要求谢某予以拆除。黄某的要求合理吗?
答:合理,黄某有权要求谢某拆除该铁栅栏门。
黄某与谢某相邻居住,构成我国民法上规定的相邻关系。
而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注意防止、避免给相邻人造成损害。建筑物中的共享设施归住户共有,黄某、谢某居住房屋的五至六楼楼梯应为整楼住户所共有。谢某将楼梯封堵,侵害了其他住户的共有权。其行为对黄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妨碍,损害了黄某的利益。因此,黄某要求谢某拆除栅栏门,排除妨碍,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在居民共同居住整栋楼时,类似黄某和谢某的纠纷十分常见。主要的原因在于房屋的所有人忽视了或者说不知道在建筑物所有权之外,还有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支柱、屋顶、外墙等基本结构部分,以及建筑物的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公用部分。本案中发生争议的公用楼梯,属于典型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就算六楼以上只有谢某一户,从其权属上看,该楼梯仍属于楼内住户共有,而非谢某一方独有。因此,谢某安装铁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31.施工方与相邻方发生相邻权纠纷,但施工方是合法施工,这种矛盾该如何解决?
例:某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原房址处修建职工集资综合楼。当施工队在与肖某房屋相邻地段进行施工时,肖某以施工造成房屋地基下降、墙体拉裂为由强行阻止施工。该农机管理服务站有施工的一系列合法文件,如政府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属于合法建房。这样的矛盾该怎么解决?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的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施工时,应当注意邻居的安全,且不能因此损害其他设施。当因施工引起建筑物有倒塌危险时,施工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害及危险,邻居有权要求施工方排除。因此,肖某从维护自己权利角度阻止施工是合法的。但是,由于施工单位是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合法手续后,在规划用地范围内修建职工集资综合楼,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从而使肖某阻止施工的行为丧失了合法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肖某维护自己权利的正确途径应当是: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施工方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确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允许施工方开工的行为违法。如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施工方下发的开工文件之后,施工方依旧照常施工,则肖某就可以依据相邻关系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前楼在楼顶上新建的房屋影响了我楼采光,我们不要赔偿只要拆除该房的要求合理吗?
例:前排楼房在楼顶平台上新建了两层楼高的阳光房,严重影响我们这栋楼的采光。我们不想要赔偿,只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面的住户无条件拆除过高的阳光房。法律能支持我们的要求吗?
答:你们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一方修建的建筑物或者种植的竹木,要按规定和他方房屋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他方的通风、采光。否则,他方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造成损害的,他方可要求其赔偿损失。在法院的诉讼中,就造成的损失请求他人赔偿的,通常需要提供损失的具体证明。针对本案这种情况,采光的不足可能造成的是身心上的不适,因此有时自己受到的损失究竟有多大的确无法用具体的数字来描述。但是,前楼新建阳光房导致相邻方采光不足却是可以证明的。因此,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通过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法院提起相邻关系的诉讼。
33.自己与邻居的采光权利可以通过商量来解决吗?
例:一开发公司计划在某镇建造两幢32层约100米高的酒店式公寓,但该建筑的建成将影响其他部分居民的光照。开发商表示愿意以每户补贴3万元的方法“收购阳光”,或者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回购住房。采光的权利能够通过这种方式约定吗?
答:可以约定。基于我们对相邻关系的理解,可以把采光权或者说阳光权看作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取日照而要求邻居限制其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所以说阳光权在本质上同其他相邻权一样,也是相邻一方为了自己权利行使的便利而限制别人权利的行使。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自己权利的适当延伸或适当限制。对于权利可以获得延伸的一方,当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放弃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相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来确定一方的遮挡权和一方的采光权。例如,在本案中,如果邻居愿意接受3万元的补贴放弃自己采光的权利,当然是可以的,法律不做干涉。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约定不能成立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法院在处理时应该主要以调解为主。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可重新进行约定。约定不成立的,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4.小偷顺着邻居家装修阳台的铁栏杆进入我家偷东西,对于遭受的损失邻居要承担责任吗?
例:为安全起见,张大爷请人把自家的阳台用铁制栅栏封了起来,铁栅栏突出阳台外围约30厘米。此后不久,楼上的李大婶家被盗,损失5000多元。经公安部门侦察,小偷是蹬着张大爷家阳台的铁栅栏攀上了李大婶家的阳台,从而盗窃成功的。对于李大婶的损失张大爷应该承担责任吗?
答:这是发生在山东的一个真实案例,而且此类情况在其他地方也不少见。作为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应当对相邻他方权利的行使不造成侵犯,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防止自己的行为可能给邻居造成的不便或者损害。
针对本案的这种情况,张大爷为了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将阳台用铁制栏杆封闭起来,是十分正常的,也是合法的。但是由于安装的阳台栅栏向外突出了一定距离,给小偷以可乘之机,也给邻居的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安装阳台的一方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5.对面公司大厦的玻璃幕墙反射阳光太强影响生活,该怎么办?
例:老张的房子与华能大厦相邻,相隔不足百米。每天大厦玻璃幕墙的反光从老张的后窗直射进屋,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让老张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老张该怎么解决这样的问题?
答:该案涉及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环境污染等有关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明确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即要求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正确处理采光等相邻关系。
由于处理不当造成相邻方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适宜的阳光是一切生命生存不可缺少的能源,但超过一定强度则会破坏环境的舒适,造成对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污染。作为相邻方的大厦设置的玻璃幕墙反射的阳光太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已经影响了邻人的正常生活,并造成了损害,则构成侵权。所以,老张有权按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要求该公司采取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已经造成损害的,还有权要求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在处理上有特殊性。由于光也是一种环境污染类型,如果老张以环境污染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的规定,老张仅需要就自己受损的事实提出证据,而作为加害人的华能大厦需要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宋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