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2年1月7日、18日、20日被告吴某委托驾驶员王某三次到原告张某处购买竹凉席软条1937.4公斤,共计货款人民币9862元,王某在原告张某提供的写有被告吴某姓名的收货收据上签名。2002年5月10日吴某将有质量问题的53.3公斤竹凉席软条退回原告张某处,原告开具收到吴某竹凉席软条退货款273元的收款收据。后因被告吴某未支付货款,原告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吴某对原告诉求未提出异议,但提出软条有质量问题,要求原告张某扣减货款200元,如原告同意扣款,其同意支付货款。原告认为有质量问题的软条被告吴某已退还,不同意扣减,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庭审中,被告吴某以收货收据系驾驶员王某出具为由,否认有向原告张某购买竹凉席软条,认为没有欠原告货款,要求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吴某在调解中的陈述构成自认吗?
答: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在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承认后,将免除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对此的证明责任。诉讼中的自认则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审理案件的法官或审判合议庭承认对方不利于己的事实。
在本案中,被告吴某在调解中未对原告张某的诉求提出异议,而其在调解中提出的原告货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款200元的陈述是其为达成调解协议而要求原告做出让步,并非原告张某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妥协或让步。故被告吴某在调解中的陈述已构成自认,其虽在庭审中否认欠原告货款,法院仍可依据其在调解中的陈述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