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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邻里关系法律知识100问》 | 相邻关系 (三)

发布日期:2020-06-03 18:54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20.相邻关系中的“使用在先”是指什么?

例:张某在村东头申请了一块宅基地。房子建成入住后,因为自己的房子与孙某家的厕所紧邻,张某觉得邻居孙某家应当换个地方建厕所,以排除恶臭对他生活的影响。张某的想法有道理吗?

答:张某的想法没有道理。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人权利的适当限制或者适当延伸。土地相邻的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在他人住房附近修建厕所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或确有危险的,应当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但是,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也应当遵循“使用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危害人使用自己的土地以及修建建筑物(如本案中的厕所)在先,受害人使用土地以及设立建筑物在后,则后者不能依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请求前者排除妨碍。拿本案来说,孙某的厕所已经在这个地方存在了多年,而张某愿意在此处构建自己的住宅,表明他愿意接受这样的危险或者对将给自己生活造成的影响有清醒的估计。所以,张某房子建成之后就不能以孙某的厕所影响了他的生活而要求孙某拆除厕所,停止侵害。这正是相邻关系中“使用在先”原则的体现。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提醒大家,并不是所有的相邻关系中的受害人都有权利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区别对待,尤其是有使用先后的情况存在时。

21.邻居对排水处理不善危及我家房屋安全该怎么办?

例:马某与王某系邻居,马某住在下院,王某住在上院,两院落的落差为三米。马某认为王某盖房子后,对院落的自然流水治理不善,造成雨水从上院流到下院,导致自己房子地基潮湿,对房子构成危险。马某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答:马某可要求王某妥善治理流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第2款指出,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在本案当中,王某建房后由于没有妥善治理流水,给马某的房子安全造成威胁。因此,站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上,王某应当采取措施妥善治理自然流水问题,以避免对马某房屋造成更大的危害。对于因王某的过错造成马某的损失,马某有权要求王某予以赔偿。总之,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只有相互理解,才能有和谐的生活环境,这才是对大家有利的。

22.邻居加高门前走道后雨水都积在我家门口,我该怎么办?

例:贾某与刘某是邻居。刘某用石子将自家门前的公共走道垫高,使水不能自然排放,造成贾某门前积水并向院内倒灌,给生活带来不小影响。贾某该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可以要求邻居恢复原来的地形和自然排水方向,排除妨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刘某擅自堵截流水,改变水的自然流向,影响了贾某的正常生活,为此贾某有权要求邻居排除妨碍,恢复原来地形和自然排水方向;对造成的损失还有权要求刘某负担赔偿责任。贾某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相邻关系的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3.公用水渠遭邻居填平导致无法浇地,邻人能否要求恢复原状?

例:张某与李某均为某村果农,两家果树地相邻。李某果树地中留有一条经村委会调整的自东向西的水渠。2003年初,李某将该水渠填平,致使张某不能引水浇灌果树,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张某将李某告到了法院,要求恢复水渠。张某的要求合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张某的要求是合理的。该问题属于法律上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用人对各自的土地或土地上的自然物、建筑物行使所有权或占用权时,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可以从其他地方修筑水渠,则通过新修的水渠浇地,但因此付出的费用李某应给予补偿。如果从其他处修水渠不方便,或者费用过高,则张某可要求李某疏通原来的水渠,恢复原状。

24.相邻房屋房檐滴水引起的纠纷应当怎样处理?

例:刘某和方某系邻居,两家房子相距不足1米。为了防止雨水滴至自己家墙壁,刘某在整修房子时加长了屋檐,导致下雨时屋檐滴水淋湿了方某的墙壁,方某因此苦不堪言。方某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答:邻里之间建房应该留出滴水的空间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根据农村建房的习惯,一般情况下房屋高度与留出滴水空间的比例为十比一。比如,房子的高度为3米,则与邻居的距离至少应留出30厘米才能保证滴水不至于淋湿邻人的建筑。

相邻各方在建房或修建其他设施时应当留出适当的空间,使自己房檐的水滴流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尽量避免房檐滴水对邻人造成损害。在空间有限的情况下,相邻一方应采取措施将水引向屋檐两侧、缩短屋檐、加固墙壁、另辟通道等办法以避免屋檐的水滴流到另一方通道、墙壁或其他设施上。

在本案中,刘某为了防止自家的墙壁不受雨淋而加长屋檐,无论刘某是否预见到自己加长屋檐的行为是否会损害方某的利益,即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刘某对方某所受的损失是有过错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方某有权要求刘某恢复屋檐的长度,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失,还有权要求刘某赔偿。

25.邻居家排水管的水直接溅到我家后墙上,我能否要求邻居拆除排水管?

例:李四家与张三家前后相邻,中间隔一条通道,张三家房屋的水通过一根排水管流到他家前面的通道上,溅到李四家后墙上,使李四家后墙墙体受潮。李四有权要求张三消除这种危害吗?

答:有权。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认为不偷不抢,过好自己的日子,就算是一个好公民了。可就是没有想到在日常生活中,为了自己的便利和舒适,不尊重他人生活乃至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是有失公德的。这种利己主义思想一旦形成,必然在现实生活中有所表现,就极易酿成邻里之间的纠纷。邻里之间的相处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涉及到法律问题,处理不当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本案当中,张三为自己生活的便利,安装的排水管道影响到了邻居的正常生活。虽然这种行为可能是无意的,但损害了李四的相邻权。因此,李四可以要求邻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水溅到墙上,比如调整排水管的方位,或者安装地下排水管道等。同时,如果张三的行为已经给李四造成了经济损失,则李四可要求赔偿。

总之,邻里之间纠纷的解决需要双方互相宽容和理解。邻里关系应以和为贵,互谅互让。关系融洽了,大家都得益。俗话说:“邻里好,赛金宝。”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26.挖水坑导致邻居房子地基下陷该怎么办?

例:周甲和马乙系同村村民,周甲的房屋建在距河边不远的河滩上。马乙在河滩上建有一座石灰窑。为了取水方便,马乙就在距周甲房屋不远的河岸上挖了几个大石灰池。经周甲要求,马乙在石灰池朝向周甲房屋的方向和池底铺砌了水泥等防渗漏措施。后雨季来临,周甲房子地基下陷,墙壁剥落严重。

这个案件该怎么处理?

答:本案涉及的主要是相邻关系中的相邻防险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中,马乙在周甲房屋旁边开挖几个大的石灰池,说明马乙并未对相邻人周甲房屋的安全引起足够的注意,而且马乙先期采取的防渗措施很不彻底,只在石灰池朝向周甲房屋的方向和池底铺砌了水泥,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危险的发生,以致雨季来临时,导致严重损害结果发生。

所以马乙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应赔偿周甲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7.在公共通道上建防雨篷影响邻居生活的,能否要求拆除?

例:李某与王某家系邻居关系,两家宅院均坐北向南,中间有一集体风道。后王某修建自家大门时,在大门外建造防雨篷,向东越过集体风道,压在李某家房墙上,对李某家房墙的安全及建房造成影响。李某能要求王某拆除该雨篷吗?

答:李某与王某的纠纷属于民法上的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一方权利的适当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适当限制。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应当坚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在兼顾多方利益的同时恰当地处理纠纷。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指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在本案当中,王某修建大门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大门不受风雨的侵害,而在两家集体风道出口处上方建造防雨篷,且与李某房墙交叉,对李某家房墙正常使用造成影响。因此,李某向王某主张拆除防雨篷的要求是合理的。

但是,该防雨篷有必要全部拆除吗?相邻各方对自己财产的使用和处理应当建立在不对邻人权利的行使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因此,在王某将影响李某生活的部分防雨篷拆除即可,没有必要全部拆除。由此可以看出,邻里之间应当互敬互爱,相互体谅,这样才能做到邻里之间的友好相处。

(作者:宋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