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相邻关系?
例:张三与李四的宅基地相邻,同时李四的宅基地与公路相邻,张三要直达公路需要通过李四的土地。李四能否拒绝?
答:张三与李四之间构成我国民法上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说,相邻关系建立在双方(或多方)土地、房产相邻的前提下,是在这样的地理位置上发生的有关相邻通行、管线设置、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在该案例中,张三的不动产权利得到了适当的扩展,即有权使用邻居李四的土地;同时,李四的权利受到了适当的限制,即有义务允许张三使用自己的土地通行。
构成民法所指的相邻关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二是一方生产、生活的进行必须使用邻人的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一方权利的适当扩展和另一方权利的适当限制。法律做如此的规定,其目的是通过使相邻各方彼此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提供必要的方便,协调不动产的利用关系,以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对减少相邻之间有关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解决相邻关系要遵循哪些原则?
例:民法上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一方权利的适当扩展和对另一方权利的适当限制。那么一旦发生相邻关系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
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方面的相邻关系。”据此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邻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应当本着对生产、生活有利的原则进行。
第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在社会主义国家当中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互助协作关系,因此,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助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而不能损人利己。在发生纠纷时,要互谅互让,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国家机关本着该原则解决相邻之间发生的纠纷。同时,由于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者扩展,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一方权利的扩展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当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财产权利时给相邻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并赔偿相邻一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3.相邻关系都有哪些种类?
例:甲的院子里有棵大榕树,榕树的根逐渐蔓延到邻居乙家,导致乙的房子出现了裂缝。针对这种情况,乙能以相邻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答:乙可以以相邻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邻关系通常有四种类型:第一类是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包括:①相邻通行关系,如问题1中所述的情形。②相邻管线设置关系,主要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的电线、电缆、水管等管线非通过邻地不可的情况。③因建筑物施工临时占用邻人土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第二类是因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包括:①相邻用水关系。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水流,任何一方都不得为自身利益而改变水路、截阻水流。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②相邻排水关系。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的限度内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三类是因建筑物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包括:①因建筑物通风、采光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房屋或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②相邻建筑物的通行关系。对于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第四类是因防止损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包括:①相邻环保关系,如相邻一方排放的废气、废水、产生的烟尘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给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②相邻防险关系,如保管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防范措施,并与邻人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
4.邻居加高房屋将影响到自己的采光,有权阻止吗?
例:张三和李四是前后邻居,张三正准备加高自己的房屋。李四考虑到张三加高房屋势必导致自己屋内采光的不足。李四有权阻止张三的施工吗?
答:相邻关系也称为相邻权。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尤其要依法处理好相邻关系,包括本案中的相邻采光关系。发生相邻权纠纷时,既不能片面强调保护个人利益而阻碍合法的生产建设和城市发展,也不能借口有利生产有利发展而任意损害相邻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相邻双方可以通过相互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各种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有关管理部门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向法院起诉。当然,受害一方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司法实践,生活中人们依法处理相邻权时,一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①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②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人方便,自己方便”,建立起睦邻友好的相邻关系。③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稳定相邻关系,维护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邻居之间关系的融洽。
在本案中,李四可以与张三进行商量,就采光问题共同协商,找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5.我能砍断邻家长到我院子里的树吗?
例:A家院子中果树的树枝长到B家院落,影响了B家的采光;同时,果树的落叶常常布满B家的院落。B在多次请求A修剪树枝均遭到A拒绝的情况下,私自砍断这树枝。B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受到该树枝影响的邻人,有权要求邻居采取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然而,私自砍断邻居家树木的行为,实际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所谓财产权,就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比如我们对自己的房屋就享有这种财产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出租收取租金等方式获得更多的金钱。说到本案,树木能够体现一定的经济价值,邻居享有的树木所有权排除他人对树木枝干的任意砍断。
如果邻居的树木影响了邻人的采光、通风,邻人可以请求邻居采取措施停止侵害,例如修剪枝叶等方式。邻居拒绝对影响邻人生活的树木进行修剪,邻人可以通过向村民委员会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能私自将邻居的树木砍断,否则本来自己有理反倒变成无理了。
6.果实自落于邻地应该归谁所有?
例:上题的案例中,假如A的果树果实在成熟之际,B为了惩罚一下A,不仅掉在自己院子里的果子没有还给A,而且从越界树枝上摘下的果实也不还给A。得知自己果树果实被B占有,A十分不满。那么,果实到底归谁所有?
答:我国民法没有关于果实落于邻地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民间习惯以及上述法理我们可以作出判断,即B对于那些落在自家院子里的果实,可以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他不必归还给A;但是,对故意从树上摘下的果实,B不享有所有权,应当归还给A。
7.邻家大树的树根影响到我家房屋的安全,能否要求邻居刨树?
例:王二与赵四是邻居。王二家院里东墙下有一棵梧桐树,由于枝繁叶茂,遮住了赵四家西屋的房顶,严重影响了这间屋子的通风、采光。另外,由于树根粗大,致使赵四的西屋中裂开了几条大缝,下雨时,漏雨不停。王二有义务排除妨碍吗?
答:在本案当中,王二与赵四的宅基地相互毗邻,在此基础上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相邻关系类型。本案中,王二家梧桐树的根系蔓延到赵四的房屋下,致使赵四的房屋发生墙壁开裂、下雨漏水的情况,直接威胁赵四家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基于相邻关系的原理,王二应当妥善处理由于树木根系蔓延导致邻人房屋出现危险的情况,一方面,可以刨树以消除危险源;另一方面,可以出资对赵四家的房屋进行维修,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上述方法不足以弥补赵四的损失时,还应当适当赔偿。
8.邻居为抄近路而在我家土地上通行,有权阻止吗?
例:甲和乙相邻,甲原有道路通往公路,但须绕一个弯路。
为了方便,便舍弃原来的道路而改走乙房屋外的小道。乙碍于邻里情面,一直没说什么,但总觉得心里别扭。乙有权拒绝甲的通行吗?
答:有权阻止。在相邻关系构成要件中,除了要求双方的不动产相互邻近之外,还要求是“必须”使用邻人的不动产。
正是因为这一个“必须”,体现了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一方权利的适当扩展和另一方权利的适当限制。这种限制要求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要负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即容忍邻人对自己不动产的利用。
在本案中,甲要到达公路并非除了经过乙的土地就无路可走,相反,甲是为了自己方便而抄近路。虽然甲乙相邻,但是不满足相邻关系的第二个条件,因此,本案中甲乙之间不构成相邻关系。所以,乙也没有义务容忍甲的通行,他可以拒绝甲从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假如甲和乙进行协商,以甲每年向乙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换得甲在这个通道上通行的权利,可以吗?这是可以的。这样甲乙双方实质是达成一项甲使用乙土地通行的协议,从而在乙的土地上甲享有了通行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通行的权利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甲乙双方通过商量而产生的。所以依据该协议,甲一旦拒绝支付补偿金,则乙就可以拒绝甲的通行。
9.共同的出路,但邻居不让从他家门前通行又打伤人怎么办?
例:张三和李四住前后院,共享一个出路。原本两家关系融洽,但后来因两家孩子们打架而伤了和气。此后,住前院的张三坚决不让李四从自己家门口过。一天,矛盾激烈时张三拿砖头砸伤了李四。张三不让李四从自家门前经过有道理吗?张三打伤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于一方必须在相邻的土地上通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指出,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张三不应当限制李四在其土地上通行。至于两家之间的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李四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张三打伤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李四有权要求张三赔偿损失。
10.邻居的建筑垃圾倒在了我家门口边,该怎么解决?
例:小张跟老王家是邻居,因小张家要装修房子暂时使用了老王家门口的空地堆放建筑材料。岂料小张房屋装修完毕之后将建筑垃圾丢在老王家的门口迟迟不予清理,给老王生活带来不便。老王能否依照民法上相邻关系请求小张清理这些建筑垃圾?
答:可以。小张与老王家是邻居,则说明两家的宅基地(不动产)相互毗邻,符合民法上规定的相邻关系的适用条件。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相邻他方在对方未尽此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本案当中,小张在使用了老王家门口的土地之后,不仅不及时清理现场反倒将建筑垃圾堆放于此,影响了老王家的正常生活,这是对老王相邻权的侵犯。老王可以要求他排除妨碍,如造成损失的,老王还可以要求他赔偿损失。
(作者:宋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