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洞花村李某的儿子的脖子下长了一个疙瘩,心急如焚,立刻把儿子送往重庆市一家著名的医院进行治疗。不久,孩子在此医院接受了手术。李某被告知手术很成功,并让他看了切除的肿物,并说,孩子的病非常少见,要求出院后到内分泌科门诊检查。李某按照要求带孩子去检查,医生开了甲状腺素片。一次,再去复查,突然发现医生在病历上写着,“异位甲状腺切除后含甲状腺素低下。”这就是说孩子的甲状腺已被切除,然而自己并不知道。随后,李某要求对医院封存自己孩子的病历资料进行鉴定,并说封存时自已要在场。那么,李某在市医院封存病历资料时能否在场?
答:病历全面真实地记录着对患者健康状况及其所忠疾病的发生、发展与转归过程、诊疗方法和治疗效果。通过病历这种很重要的原始资料,不但可以知悉疾病的治疗过程,也可以了解医务人员有无诊疗护理过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据此,患者有权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
在本案中,医院切除了孩子的甲状腺,家长并不知晓。这说明医院在对孩子的治疗过程中有过失,应承担责任,至于承担什么责任,则只有等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再说,在鉴定之前,他可以要求自己与医院共同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