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原告王海洋与被告李忠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期满后拖欠原告租金1828元,并继续占用租赁物。本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审判员是李忠明。在开庭前,王海洋发现审判员李忠明是被告李忠良的本家哥哥,觉得李忠明会偏向被告李忠良。原告王海洋可以不让李忠明来审理这个案件吗?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他们也应当自行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李忠明与被告李忠良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回避范围,因此原告王海洋可以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