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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一 医患法律关系及医疗卫生管理制度 11.何谓医务人员不加重患者病情的义务?

发布日期:2020-05-26 16:57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5年,桃花村中年妇女曾某入住当地县医院,被确诊为“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后该医院采用了甲基强的松龙作为治疗药物,旨在使患者血小板升高而减轻病情。结果不但没有使曾某的血小板上升,反而引起其肺部霉菌感染、脑梗塞和继发性糖尿病三种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此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认为在诊治中尚存在不足,医院使用大剂量的激素前没有向患者和家属交代清楚,也没有对引发的其他病症引起足够的重视,违反了医院应尽的不加重病员病情的义务。那么,何谓医务人员不加重患者病情的义务?

答:不加重患者病情的义务,是指不能因为医方治疗行为本身使患者的病情得以加重。否则,不仅有悖患者就医治病的初衷,也违背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宗旨。

在本案例中,患者曾某入院时经检查仅患有“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一病,但经过治疗后,该病不仅未治愈,反而又患了肺部霉菌感染、脑梗塞和继发性糖尿病三种疾病,并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关于这一点,如果医院不能举证证明患者的死亡是“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这一病症的自然发展所致,或之后的三项病症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那么这说明医院采取的治疗措施是不恰当的。正是由于医院采取了不恰当的治疗措施,从而导致患者曾某病情加重。因为曾某入院时并无其他病症,身体状况尚可,不至于死亡。但住院后曾某却死了,究其原因是由于医院的治疗措施不当,这就违反了医疗单位应当承担的不加重病员病情的最基本义务。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