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4年1月10日,某市发生一起特大杀警抢枪案后,市公安局贴出《通告》,描述了两名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并承诺“对举报重要线索或抓获扭送犯罪分子的,将奖励现金5万元”。村民陈某与其兄弟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并扭送到派出所。
事后,公安局未兑现承诺。陈某兄弟将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现金5万元。悬赏广告有法律约束力吗?公安局是否应实现奖励承诺?
答:在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1999年的《合同法》均未对悬赏广告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审判实务中普遍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悬赏广告的相对人只要完成指定行为即构成对此要约的承诺,二者结合成立合同。因此,本案中,市公安局贴出的《通告》为要约,陈某兄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就完成了《通告》中指定的行为,陈某兄弟行为构成对悬赏广告的承诺,合同成立生效。市公安局应当兑现承诺,若不予兑现,则构成违约。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