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村民钱某是个泥水工,他听说同村的丁某家准备翻修老房,于是向丁某以信件方式发出要约,称愿意为丁某修盖房屋,每天的工费为30元。但在丁某收到要约后的第3天,钱某接到了一个大业务,要求马上启程去外地工作,每天的工费为50元。钱某赶紧向丁某去信要求撤销原要约。丁某收到撤销信件后认为钱某出尔反尔,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钱某履行承诺。钱某能撤销自己发出的要约吗?
答:《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可见,要约发出后,法律是允许当事人撤回或撤销要约的,要约被撤销后,失去效力,对当事人不再有约束力。
本案中,钱某向丁某发出的要约自丁某收到时生效。要约生效后,在丁某作出承诺前,钱某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要约。要约被撤销后,失去效力,不管丁某是否愿意承诺,合同都不再成立。因此,合同既然未成立,钱某也就不承担违约责任了。
(作者: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