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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一 医患法律关系及医疗卫生管理制度 10.医务人员厌恶醉酒病人可否拒绝给其治疗?

发布日期:2020-05-23 18:42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兰花屯的郭老汉平生最爱喝酒,那天赶集时遇到亲家便在镇上喝醉了,在回家的路上被拖拉机撞倒,头部受重伤,当即被肇事者送到县中医院。接诊医生闻到郭老汉身上的浓烈酒味后,声称自己厌恶喝酒的人,所以她既不为郭老汉做检查,也不做任何其他的治疗。护送人员只得将其抬到医院外等其酒醒,次日晨郭老汉死亡。那么,医务人员厌恶醉酒病人可否拒绝给其治疗?

答: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表明我国公民患有疾病或损伤时,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取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这种医疗保健权必须给予高度的认可和保护,任何医疗单位不得借故推辞前来就诊的患者,或拒绝向危重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也不得无视患者的就医请求,武断断定患者就医的范围。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公民的医疗保健权并非完全是无偿获得的。不管怎样,医疗保健权的获得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医疗单位不得侵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患者郭老汉医疗保健权的案例。接诊医生仅仅因为其厌恶醉酒病人就拒绝给郭老汉检查,也不做任何其他的治疗,严重违反医生救死扶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是医德与医风低下的表现,与医学救死扶伤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具有主观上间接故意或过失的特征,结果导致郭老汉死亡,接诊医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患者的近亲属据此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接诊医生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接诊医生的不负责任行为也应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 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