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长寿村的姑娘李某23岁,因失恋服用了大量安眠药。李某被送到乡卫生院,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呼吸渐慢且不规则,四肢强直。医务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抢救,在洗胃导泻的同时,每日输液3000毫升至4000毫升,并给予正压补氧,李某的状况明显好转,恢复较好。但是第四天,李某突然拔掉氧气管和输液针,医务人员不得不将她强行按在病床上,用绳子将其手脚固定在病床上。那么,医务人员可以干涉患者的自主权利吗?
答:通常而言,医生的一般权利常服从于患者权利的基本要求;但医生的特殊权利恰好相反。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患者拒绝治疗、人体实验性治疗、善意隐瞒病情、必要的行为控制等,医生需要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实现医生的意志,以达到完成医生应对患者尽的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益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称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一般情况下,患者有权拒绝治疗,但这种拒绝必须在患者有理智决定、法律允许医生讲明利害之后,符合社会秩序和好风良俗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在本案中,患者李某服用了大量安眠药而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虽然经过抢教,其状况明显好转;但是在并未完全康复下,李某拔掉氧气管和输液针,对其病情的进一步缓解是没有任何益处的,所以医务人员对其强行治疗是符合其个人利益的,并没有对其个人利益造成损失,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换句话说,医院对李某实施特殊干涉的行为是正确的,这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并无不妥。此外,医院应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充分耐心说明,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使其同意医生的意见或主张。
(作者: 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