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太平村的王二娃在家喝醉后不听劝阻,还要驾着自已的摩托车去兜风,结果发生车祸,被家人送到县医院。经过医务人员的积极抢救,王二娃总算脱离了危险,在鬼门关拣回了一条命,并于1个月后准备出院。一天,医务人员查床时发现王二娃不见了。医院经多次联系被告知,王二娃无力支付住院费用而偷偷逃离了医院。那么,患者可以不支付医药费吗?
答:在医疗法律关系中,医疗机构一般都实行有偿服务,享有收取诊疗护理费用的权利,因此,患者应支付医药费。对医院收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无论是诊疗费用,还是药费均应依照此办理。医患合同应属于劳务合同,应依劳务合同“先干活,后付费”的基本原则,先由医生进行诊疗,后再由患者付费。然而在实践中,并不是这样。从全国的绝大多数医疗机构来看,在门诊求治,是先挂号再由医师接诊,开出检查单或处方,患者依检查单或处方批价交费,才可以进行检查或取药,这一过程实行的是付费在先的原则。对于住院患者,亦是先交押金办理入院手续进院治疗,出院时结算。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医患合同不仅仅是一种劳务合同,医务人员的劳动并非简单地提供劳动,还需要创造性。
在本案中,县医院对受重伤的王二娃进行了积极抢教,从而挽救了他的生命。在王二娃入院时,王二娃及其家人应积极筹集资金、尽快履行交费义务。当脱离险境出院时,王二娃应结清住院费后才能办理出院手续。但王二娃在没有付费的情况下,甚至没有告知医院就偷偷地溜走了,这是法律不允许的,这种行为也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对于王二娃的这种拒不履行交纳住院费用的行为,县医院可以诉诸法律向王二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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