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好书推荐 > 正文

《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一 合同的订立 6.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0-06-01 18:20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村民小张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向甲、乙水泥厂发函称:

“我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愿派人前往购买。”两家水泥厂收到函电后先后向小张回复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价格。乙在发出函电同时,还派车给小张送去了5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给小张前,小张得知甲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遂向甲发函称:“我愿购买贵厂1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负担。”发函的第二天下午,乙将5吨水泥送到,但小张告知乙,他们已决定购买甲的水泥,不能接受乙的水泥。乙认为小张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诉至法院。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答: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规定:“要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可见,一个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而协商一致表现为要约、承诺两个步骤。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肯定答复,一旦承诺,则表明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小张并未构成违约。因为小张向乙发出的函电中缺少水泥的价格这个必要条款,因此这函电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乙送货,则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小张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本案中小张选择的拒绝承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没有成立,故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