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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一 医患法律关系及医疗卫生管理制度 7.患者执意出院落残疾,医院有责吗?

发布日期:2020-06-01 18:20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5年2月27日晚,村民刘某在家中洗澡,因浴室通风不好,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家人将刘某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护人员全力救治,刘某脱离了危险。由于家中经济并不宽裕,刘的亲属见刘某已完全清醒,便主动要求出院休养。医院在没有对患者作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情况下,同意了刘某的出院要求。在刘某出院的时候,院方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未告知刘某出院后的有关注意事项。同年3月23日,刘某突然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后被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双方为此起纠纷。刘某的亲属认为,县人民医院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过早地让病人出院是引起刘某中毒性脑病后遗症的直接原因。那么,患者执意出院落残疾医院有责吗?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如详细告知药品的保存方法等,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患者刘某及其家人因经济困难,要求提前出院,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医院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危害性。但医院出于种种原因,在刘某出院的时候,院方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未告知刘某出院后的有关注意事项。这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除了要遵守医患双方之间医疗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外,还需要履行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进行医疗服务过程中所确定的义务,即法定义务。而在本案中,县医院没有能够完全履行“告知”这一法定义务,侵害了患者刘某的法定权利——知情权,这是县医院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当然,刘某的亲属明知病人未痊愈,强行要求回家,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