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村民张某与某集团下属的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该分公司向张某提供水泥2吨。合同签订后,正遇上水泥紧俏,分公司认为自己卖给张某的价格太低,想撕毁合同。于是向张某提出,自己虽有营业执照,但不是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签订合同,这份合同无效,决定不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分公司有缔约主体资格吗?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里的其他组织就包括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本案中,该分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经济组织,并在其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它可以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只要它和张某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不违法,那么这份合同就应是有效合同。那种认为只有法人单位才能签订合同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