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村民王某请他的朋友小凡去看露天电影,约好当天晚上7点在村供销社门口见面,但当天他因为临时有事没有去成,让小凡白白等了3个小时。小凡很生气,于是找到王某,认为王某违约,应该赔偿她等人的时间损失费20元。王某是否违约?
答:《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是当事人之间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达成一致的协议。
本案中,王某与小凡的约定只是一种朋友相邀的社会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不是法律关系,因此,也不是合同关系。
既然王某与小凡之间的约定不是合同关系,那么王某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之说了,当然也不用赔偿小凡的时间损失费20元。
但王某毕竟没有遵守他与小凡的约定,因此在道义上应该受到谴责。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