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东村李老汉突发心脏病,其妻麻二婆赶忙拨打电话,向10千米以外的县急救中心求救。未料急救中心的教护车无法启动,35分钟后才出发,路上又遇到塞车,最终历时55分钟才赶到李老汉家,但此时李老汉已经停止呼吸、心跳。麻二婆将县急救中心告上县法院,县急救中心称其尚未向李老汉提供医疗服务,没有建立医疗法律关系,也就不需要履行医疗义务,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无法及时出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医疗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医疗合同服务关系,即患者要求挂号,医院承诺给患者挂号,就是平常所说的看病就医,它是最基本的医患法律关系。但是,除此之外,还存在另外两种医患法律关系,即无因管理关系和强制诊疗关系。前者如医务人员在医院外发现患者,双方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的规定由医务人员进行治疗,但医务人员为避免患者的利益受到损失而提供医疗服务;后者是国家对某些疾病的患者赋予强制接受诊疗的义务,对医疗机构则强制要求其提供治疗服务,如本案中的情况。尽管县急救中心与李老汉之间不存在门诊挂号或一纸合同,但是因为李老汉的病情“急危”。根据我因《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就要承担“急危”、“危重”患者的强制接诊义务,所以在麻二婆拨通电话,清楚地说明事项后,双方的医疗关系即已形成。既然医疗关系已经成立,县急教中心就应该履行义务,如未履行,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