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农妇张某为卖小猪,天不亮就翻山去赶集,由于下雨路滑,结果跌进深沟,多亏同路的人把她送进乡卫生院。经过乡卫生院治疗后得以康复,但由于医生处置不当右臂留下残疾。张某读大学的儿子找到乡卫生院理论,乡卫生院的医生说:“我们救了你妈,你们不说感谢,反而因为这点小问题大做文章,实在没有道理,以后别找我们,爱找谁找谁去。”张某也弄不明白,乡卫生院救了她,但也造成她残疾,她治病的时候和乡卫生院是什么关系呢,她有理由要求乡卫生院承担责任吗?
答:张某和乡卫生院之间的关系是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活动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医患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患双方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他们在法律上平等。一旦合同成立,双方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其中包括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抢救患者的生命。医方不能随意进行治疗,更不能认为这是对患者的恩赐。
在本案中,张某受伤后到医院抢救,医院同意接收医治,这时候他们之间产生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是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张某右臂残疾,说明乡卫生院未能适当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乡卫生院的医生抢救了患者的生命,但是仍然要对其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者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所以乡卫生院的说法是欠妥的,农妇张某可以要求乡卫生院承担因其处置不当造成右臂残疾的法律责任。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