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市中级法院对夏某、宋某、杨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夏某不服提出上诉。宋某、杨某未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因病死亡。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检察院只就第一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其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本案二审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夏某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其无罪;夏某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同案被告人宋某、杨某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作者: 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