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5年3月24日,村民陈某夫妇带着患病的女儿慕名到上海杨浦区某医院治疗。但很不幸,其女儿不久后因病情恶化去世了。于是,这对夫妇和医院签订了尸体火化委托书。但尸体尚未火化,这对夫妇就发现女儿遗体中的部分内脏器官已存在毁损情况,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原来是该医院一名医生切割了尸体上的部分组织,目的是希望找出致病的基因。由于医生并无犯罪故意,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没有立案。2006年2月28日,这对夫妇将医院告上法庭。那么,医疗机构可随意处置患者尸体吗?
答:自然人在生命存续期间是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在不违法、不违反社会公益的前提下支配、处理自己的身体。患者死亡后,尸体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但是尸体仍然客观存在,可以为人所支配和控制,而且尸体可以用来进行研究,尸体的器官可以用来移植。但对尸体的处理,如果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处理,如果没有遗嘱,应由近亲属处理,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对尸体享有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有限的权利,不能随意出租、转让尸体,医院应尊重家属对尸体的处分权,对因医学需要必须进行尸体解剖的,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侵犯了死者家属对尸体的处分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因病情恶化去世后,医院出于医学研究的需要,在未经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就切割了尸体上的部分组织。医院的这种行为伤害了死者亲属的感情,并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应根据切割尸体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手段等因素,判决医院向家属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