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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五 合同的担保 66.什么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发布日期:2020-07-22 14:11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5年1月,债务人某乡镇企业甲公司与债权人某乡镇企业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某大学为甲公司作保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到了买卖合同履行期,甲公司违约,乙公司于是找到某大学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但遭到某大学的拒绝。某大学认为法律规定自己不能作保,因此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为无效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保证合同有效吗?某大学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合同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可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分支机构不能作保,否则作保无效。但是保证合同无效后并不代表保证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在缔结保证合同过程中,保证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不能作保还签订保证合同的,若给债权人带来损失的,应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虽然某大学不能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但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违反了诚信原则,给债权人乙公司带来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某大学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