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井口村媳妇王某于2005年11月3日,在吉水县一家乡镇卫生院进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因王某在此前有“剖宫产”史,给手术带来一定的困难,由于多种原因致王某的膀胱损伤。经吉安市医学会对王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认为是医疗事故。卫生院不服首次鉴定结论,向卫生局提出重新鉴定,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卫生局根据此作出处理结论,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那么,诉讼中再次鉴定结论是否必然否定首次鉴定结论?
答:在我国,医疗事故的鉴定实行两级鉴定,中华医学会是作为两级鉴定的补充。一般来说,再次鉴定并不一定就否定首次鉴定的效力。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结论只是作为证据的一种,是否采纳,需要质证和人民法院的审核判断才能采信。所以当医疗事故争议的案件进入诉讼后,对于两级鉴定结论的效力并不能直接作出判定,不能断然承认再次鉴定结论的效力一定高于首次鉴定结论的效力,应该由法院来认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再次鉴定结论时,当然也可以认定。
在本案中,对于首次鉴定结论和再次鉴定结论,法庭经过质证和审查后,如果认为再次鉴定过程中有不公正的因素存在,则可以采用首次鉴定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