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村民乙曾借给甲900元,约定还款期2年,现还未到还款期。同时,乙又欠甲到期货款900元。于是甲提出与乙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但遭到了乙的拒绝。甲和乙之间是否能够相互抵销债务?
答:《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本案中,甲与乙的借款合同未到期,但买卖合同已经到期,乙应该按约支付甲货款。甲若想抵销与乙的合同,不符合单方抵销的条件,因为两笔债权债务到期时间不一致,不能单方抵销。所以,甲只能与乙协商抵销,但甲的抵销请求遭到了乙的拒绝,协商抵销也不生效。因此,本案中甲与乙不能相互抵销债权债务。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