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被告人郭某在徐州市贾旺区黄桥村发现有人正在偷一辆电动自行车,郭某便假装治安人员大喊捉贼,偷车人扔下车逃走。郭某见到电动自行车已经被撬开,遂将该车偷走,途经小区大门时因形迹可疑被保安抓获。贾旺区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贾旺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开庭前被告人郭某要求适用普通程序。贾旺区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答: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轻微刑事案件所通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①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④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①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②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④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⑤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⑥公诉案件的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⑦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⑧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本案中郭某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因此贾旺区法院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