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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五 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 60.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吗?

发布日期:2020-07-14 17:17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北里屯的莫某因为屋檐滴水的问题与邻居发生争执,结果双方大打出手,莫某被棍棒多次击中,昏迷不醒被家人送往县医院救治。医院在没有对患者的肾脏做全面必要检查的情况下,就把他的右肾切除,导致莫某死亡。该事件被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莫某刚结婚,妻子痛不欲生,精神恍惚,其老母因此哭瞎了双眼。

答:精神损害,是指患者或者家属因为患者的伤残或死亡而遭受的痛苦。主要表现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根据此,在患者未死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但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只能由家属提出赔偿抚慰金的请求。可见,患者和家属是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在本案中,患者因为医院的过失行为而死亡,该事件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在患者的家属即妻子和母亲,因为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而遭受巨大精神损害的时候,她们当然有权要求医疗机构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医院赔偿年限不超过6年。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