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赵某承包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办公场所的室内装修工程,后私雇农民工李某等人装修施工。李某在施工中不慎将铝合金压条碰到窗外的高压线,导致上肢损伤致残。李某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万元,赵某以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拒不赔偿。李某无奈,只得要求建筑公司赔偿,但该建筑公司认为李某是承包人赵某私自招雇的,未经公司批准,所以公司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三方发生争议。李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这是属于建筑业中的对外承包案例。在我国,劳动部专门针对这种情况作了相关规定:不论包工负责人的用工是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临时工的工伤待遇都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因此,赵某应当承担李某的工伤待遇。
另外,虽然包工负责人应当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但有时因为临时工伤残严重甚至死亡,导致其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巨大,作为个人的包工负责人也许无力负担,这就会使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可能无法实现。因此,劳动部就规定,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在以上案例中,如果赵某无力承担李某的工伤待遇,那么建筑公司应承担李某的工伤待遇,而不能以不知晓赵某的雇工行为为由要求免责。
(作者:晏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