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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二 怎样打刑事官司 59.刑事诉讼中有关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7-13 16:07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社旗县公安局在对陈某的盗窃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抢劫嫌疑,但此时对陈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鉴于需对该抢劫案进行侦查,公安局能否对陈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答: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侦查羁押期限包括:①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③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④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⑤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③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本案中,发现陈某另有抢劫嫌疑属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事项,因此公安局能够对陈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