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农民工曹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作出“完全由劳动者个人负责,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伤亡概由本人负责”等条款的约定,这种条款被形象地称为“生死条款”。该建筑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雇佣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指出:“……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若约定“生死条款”的,那么该条款为无效的合同条款,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劳动者因工负伤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应有的工伤待遇。由此可见,在以上案例中建筑公司这种约定“生死条款”的行为是无效的。
作者:晏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