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胡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将胡某拘传到检察院进行了1天的讯问。检察院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中有关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
答: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期限包括:①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②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③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④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审查起诉期限包括:①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②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③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④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⑤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⑥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本案中,检察院使用传唤、拘传等强制措施持续时间本不得超过12小时,但检察院将胡某拘传了1天,因此检察院违反了刑事诉讼中有关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
(作者:郜峰编)